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外(1994)024号  发表时间:1994/11/1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本通知第二条条(一)款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始获利年度因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而需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免减税待遇的,须依照原四川省税务局川税函发(1994)187号《关于认真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逐级呈报省国税局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审批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的次年度起至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免减税期限内止,逐年审核其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凡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均应停止其享受该年度的免减税优惠待遇,并补缴该年度应纳所得税税款。企业免、减税期限仍应按税法规定连续计算,而不应因补缴该年度所得税税款而相应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