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外(1994)026号  发表时间:1994/11/2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213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纳税保证金帐户”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与当地银行联系开立银行专户;如果收取的保金为外汇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62号《关于转发国边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的通知》(此文曾转发部分地区)精神,与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联系,办理外汇现汇帐户开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