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所(1994)002号  发表时间:1994/12/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40号)转发给你们;原省税务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以川农行发(1994)56号联合转发的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及其两家共同研制的补充规定,继续沿用,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