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251号  发表时间:1994/12/6  有效性:有效
今年新税制实施后,各级税务机关为了保证中央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在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工作方面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在一些地区仍存在着征管偏松,如该征的税款没有及时征上来,已征的税款混入地方金库等问题。为加强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规定,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把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对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不得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的办法,以保证收入及时,均衡入库。
三、对城乡信用社的减免税,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制定减免税政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城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审核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入库和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已缴纳的所得税混入地方金库的,要立即更正过来;对欠税要采取措施尽快催缴入库;对越权减免税和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坚决纠正,并将已减免的税款追缴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