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调(1994)00l号  发表时间:1994/12/7  有效性:有效
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国税发[1994]208号)转发你们,并如下补充,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地、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均应建立规范性文件报送及备查备案制度,并按照规定做好报送及备查备案工作。

 二、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就本辖区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备查备案情况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交报告,并附年度内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研究室负责全省国税系统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联系电话:6740338-6510)。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应相应明确机构,落实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报告省国家税务局。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