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征(1994)008号  发表时间:1994/12/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22号)精神,现将《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及统计表一、二、三印发你们,并对我省此项工作作出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征管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

二、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制定的有关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程、办法,应及时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国税局报送税务稽查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并附1—2个典型案件。但用于《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列举的案件,应于案发时立即向省国税局报告案件情况,并于案件查结后15日内将查处果报省国税局备案。

四、重庆市国税局稽查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案例在上报总局的同时,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及时传递和利用税务稽查信息,制定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税务稽查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年度(季度)终了后应做出工作总结。省级税务机关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半年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本年度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税务稽查的工作制度、办法,应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地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和配备的税务稽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应严格按照附表一的要求填写,并及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各省级税务机关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表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地税务稽查机构对其查处的税务案件,应严格按附表二、表三的要求填报。省级税务机关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每半年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本年度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

  五、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的下列案件立案后要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偷税、骗税案件,伪造、盗窃、虚开、代开发票案件;

(二)重大殴打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等抗税案件;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重大案件。

上述条件查结后发报送查处结果。

六、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的下列案件查结后(含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案例:

(一)查补税款金额在l00万元以上的;

(二)偷税、骗税情节特别严重或有新的作案手段的;

(三)反映出税收政策或征收管理上的漏洞或问题的;

(四)其他重大案件。

七、案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该案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及主要作案手段;

(三)检查方法;

(四)税分行政处理结果;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

(六)检查分析及该案反映出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题;

(七)税务稽查建设。

八、各地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稽查工作建议,应当以简报或其他形式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附:表一、《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略)

  表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略)

    表三、《税务稽查机构税收集中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