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省社会福利企业开展一九九四年度年检的通知
文号:川民政城(1994)080号  发表时间:1994/12/1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合重庆市),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搞好我省社会福利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年检工作,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年检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领取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都必须参加一九九四年度年检,对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收回上交省民政厅注销。国家税务、地方税务部门不办理其减免税手续。

二、一九九四年度年检时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到二月三十日以前结束,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各地不按照上报的,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再受理年检事宜。

三、这次年检的重点是检查企业的残疾人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残疾人是否上岗工作;国家减免税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国家减免税政策是否真正落到实处。

四、各地民政、国家税务、地方税务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组成联合年检组,严格按照《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实施办法》([1993]民城字第125号)的要求,逐一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检查,并在受检企业填写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上签著年检审核意见(年检审核意见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证书”)。在年检中,不要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得收取年检费。

五、年检结束后,各地要填报《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年检情况表》(附后),并将受检企业填写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以及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由市、地、州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再由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查签章,各地对年检不合格需要整改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时间为三个月),对整改期到后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收回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并上交省民政厅注销。

六、通过这次年检,各地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查处假冒福利企业;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减免税金;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进一步落实国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促进社会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收取工本费。

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年检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号
年检结果
备注

合格
限期整改
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