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征(1994)009号  发表时间:1994/12/2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253号)及《填表口径说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一至六表)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收征管情况报表工作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每年年初组织一次集中汇审,以保证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二、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汇总和填报,税政、计会、稽查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三、各地、市、州国税局及省局直属分局于每年7月20日前向省局征管处报送当年上半年情况报告,于次年2月5日前报送下半年及年度情况报告表。1994年度报表报送及汇审时间定为1995年2月20日前。

四、各地征管部门要加强与计会(计算机中心)的配合。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运用微机等现代化手段来进行征管报表的技术处理,努力提高征管报表的质量及利用率。

  五、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征管报表同时抄报国家税务局。

   报表由省局统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