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系统从事多种经营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所(1994)018号  发表时间:1994/12/30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部分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反映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不够明确。请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63号文件执行,即在“八五”期向,仍以省物资储备管理局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