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银行承办政策性房改贷款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函
文号:川国税所(1994)017号  发表时间:1994/12/3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合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部份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询问对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可从1992年7月1日起至1994年6月30日止免征所得税、调节税以及国家能源交能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免征所得税的政策,应从今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