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征(1995)002号  发表时间:1995/1/1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

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强化税收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税有效地查处税务违章案件,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税务稽查机构是开展税务检查、稽查、查处和打击偷税、税、抗税活动的一支专门力量,依法独立行使税务检查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地、县两级国家税务局设立税务稽查分局的规格分别为正科、副科级;市、地、州税务稽查分局的正副局长可分别按副处级、正科级配备。

第四条 税务稽查机构的名称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管理权限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五条 税务稽查人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税务检查、稽查工作,有较强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税务查帐技能。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执法、遵守纪律、服从安排、恪守职责。

第六条 税务稽查机构本着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以专职为主体的原则配备稽查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稽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级国家税务局所辖区域内;各项税务事项的专项和全面检查;

(二)受理并查处各类税务违章案件;

(三)进行税收执法检查;

(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税务违章案件;

 (五)对下级税务稽查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六)组织或督办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

 (七)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联系协调;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稽查工作制度

第八条 税务稽查机构办理税务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 税务稽查的管辖,采取地线管辖和级别管辖结合的原则,税务稽查原则上应由被查对象所管辖的税务机关负责,但对税法另有规定和情况特殊的,也可由案发地的税务机关负责,涉及跨地、市、州、县的,有关税务机关应予协助,查处的税务违章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权的,有关的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协调裁定,有关税务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条、 经常性税务稽查应事前拟定出有明确稽查目的、范围、内容和方法的工作方案,经本级税务稽查机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执行突击稽查任务应依照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签报、发处理通知书,征收入库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机构应积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和工作协作关系,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银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机构要与本系统内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作,主动交流信息,主办的案件要主动联系或与有关业务部门会签,查处重大案件在定性处理前应听取有关业务部门和征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检查、稽查工作中发现超越管辖范围的问题,应履行转办手续,移送有权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资料积累保管制度。检查、稽查工作的有关文书、材料要存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文书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自身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五要十不准”规定文明检查、礼貌待人。

第十八条 执行税务检查、稽查任务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税务、稽查人员与违章者是亲属的;

(二)税务、稽查人员本人或者亲属与被查处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税务稽查队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