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5)035号  发表时间:1995/1/2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填列口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数据在税源报表汇总表的“其他”栏统计填列。
二、乡镇企业随所属行业统计填列。
三、“以上年同期增减额”栏,1994年度汇算清缴汇总表可暂不填列,但从1995年度起此栏应如实反映填列。
四、报表19行“其中:减免税企业户数”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企业发生亏损的户数。
五、对少数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可不在报表中反映,但在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季报说明中要有较详细的说明。
六、对实行集中缴库办法的部门,按规定应就地征税的企业由各地统计。集中由国家税务总局缴库的由我局统计。
七、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报表统计范围应按各自征管范围掌握、总的原则是,谁负责征收,便由谁统计。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2月15日以川国税函发(1995)011号转发至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