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征(1995)003号  发表时间:1995/1/2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发证事宜及我省国家税务系统聘用的常年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助征员、代征员,其税务检查证的制发和管理,将另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