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的通报
文号:国税发(1995)026号  发表时间:1995/2/1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4年4月8日,原武汉市税务局以《税收文件法规汇编特辑》(内部文件,不得翻印和外传)的形式制定下发了供科(股)、所长以上干部掌握执行的《关于实施新税制及搞好企业的税收政策措施意见》(《意见》共计120条,以下简称“120条”)。现经国家税务总局查实,在120条政策措施中,属于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的税收政策有63条;属于自行放宽税收政策、部分有问题的有13条。这些规定和做法严重干扰了新税制的贯彻执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一、对因执行“120条”而挂帐欠交的1.19亿元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责成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税法规定限期清欠催收,全部征收入库。
二、对因执行“120条”而少征的0.15亿增值税款(现已无法收回),请财政部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扣减地方财力。
三、1994年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统一税法,以达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但新税制刚刚执行,原武汉市面上税务局不请示报告,未经授权擅自制定与税法和中央政策相抵抵触的税收政策这是完全错误的,现通报全国。原主要领导要作书面检查,并上报总局。
上此,总局重申,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各地必须切实纠正执法走样、自行其是的做法,使新税制真正落实到位。绝不允许擅自改变税率和税法规定,变相减税负税,降低税收负担。各地要认真地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对问题严重而不报告、且不纠正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附件:武汉市面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和认真检查纠正违背统一税法错误行为的报告。

附件: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停止执行和认真检查纠正违背统一税法错误行为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今年元月新税制全面实施后,我市经济工作和税收工作上都面临一些新的困难和矛盾,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诸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我们用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于四月报请市领导同意制订了集中央、省里有关政策和我市某些过渡性政策措施的“120条”。这一问题发生后,经总局派员检查批评,使我们对错误有了一定的认识,国税、地税两局领导一起进行了认真的反省,并向市领导作了汇报,立即发文纠正明确规定对120条中除中央和省里规定的政策,措施以外,其他政策措施一律停止执行。现将我们对此次错误的认识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请总局领导批评。
一、对产生的错误的原因及性质的认识
我市制订关于实施新税制及搞好企业的120条税收政策措施意见,其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违背了统一税法的精神,而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最重要的在于其统一性。对此,我们深感痛心,深感错误的严重性。为什么在实施税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市会出现违背统一税法精神的错误行为呢?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检查,产生错误的原因有三条:
1、只注意到局部行动的统一性,而忽视了整体的和法律法规的统一性。由于这次税制改革范围广泛和调节力度强,在新旧税制转换的磨合期各方面的矛盾很多,广大企业反映困难呼声甚急;各级政府部门强调保持经济发展、保证改革平稳过渡、保持大局稳定的要求也很高;基层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对政策执行究竟如何具体掌握反映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全市税制改革过程中不能乱套,掌握政策执行必须统一,防止基层税务部门面对各方面反映、要求而随意解释和税务人员按自己的理解各行其是。因而首先想到的是要把各方面的政策规定汇集起来,统一掌握执行,保证全市行动的统一。但是,对于这样汇集有关政策规定而有损于全国税收政策法规的统一性,我们当时是缺乏应有认识的,这一教训是沉痛的。
2、过多考虑企业的困难,注重了保持稳定和保证地方政策的连续性,而忽视了税务部门的责任性。我市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经济基础薄弱,企业改造任务重,亏损企业困难面大,许多企业开工不足发不出工资。作为税务部门,急经济发展之急,忧企业解困之忧固然不错。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近年来我们对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缺乏应有的认识,因而过多地考虑原企业摆脱困境,而对企业必须到市场中去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认识不足。正因为如此,在全市上下对税制改革中要求保持稳定和保证我市一些既定政策措施的连续性的一片呼声面前,我们对新税制必须规范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严格执行新税法的自觉性也差了,作为国家税务部门,从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上讲,我们尚缺乏足够的责任感,对此今后必须经常地引为鉴戒。
3、对分税制认识偏颇,忽视了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实行新税制和分税制,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范围。为此,我们从中央花中央的钱,地方花地方的钱的角度看问题多一些,因而错误地认识,既然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愿意在某些方面自己的财政收入范围中放宽一些政策那是地方政府的事,税务部门主要是把握中央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不开口子。显然这样去认识和处理税收问题是不对的。税收作为中央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宏观调控必须是全面的,广泛的,税权必须集中,税法必须统一。实行新税制和分税制更要强调税法的统一性,除了中央明确下放地方的权力以外,其他税收减免的权限必须集中到中央。对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认真纠正错误的整改意见
我市集中有关税收政策措施的120条已经明确停止执行,认真纠正错误和挽回不良影响的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我们主要是做好三件事:
第一,结合年底抓收入和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正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清理,对因“120条”而影响到企业挂帐欠交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尽一切努力抓紧清欠催收,按照税法规定坚决征收入库(有关数据正在清理统计中,随后报告)。在做好全国清理催收工作的同时,对个别纳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后如实向总局报告。今后对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允许任何人随意承诺企业挂帐欠缴。
第二,对120条中市里制订的有关地方税过渡性政策措施,也要进行逐条清理,坚决按统一的税法规定办理,并搞好税款征收入库。
第三,在全市税务系统深开展坚持依法治税和维护税法统一性、严肃性的教育,突出抓好科所以上领导对新税制的再学习再认识再提高,切实抓好税务机关内部对依法治税的认识,做到依法治税从税务部门内部抓起,确保正确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