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012号  发表时间:1995/2/1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新的形势和要求,加强国税系统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出加强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的如下意见。

一、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主要依据和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凭证。各级国税机关不仅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核检查,同时也要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应当看到,在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有严格的限定,而众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相互间的经济业务活动以及他们与广大消费者的商业联系,还必须以普通发票作为基本的商事凭证,如果有关工作跟不上,就难以有效地遏制利用发票隐匿:收入,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重视和搞好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

二、依照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的这一基本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经济业务按规定需要使用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包括统——发票、专用发票、电脑发票、自拟格式发票),均应由国税系统负责管理。按我省现行发票的种类划分:主要有各种工业发票;各种:商业批发、零售发票;汽车维修发票;修理修配发票;缝纫业发票;收购发票;集贸市场发票等。

对于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集贸市场的发票管理,在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其业务所需的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确定专人凭有关手续向国税机关申请购买,不得私印发票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6号文件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已统一制作国税系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为“四川省”或“四川××市(地、州)”的全称或简称,字体这楷体。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各地国税机关新印发票一律使用国税系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原××税务局监制的库存发票可以继续使用(截止使用时间,另行通知)。但应加盖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发票验讫戳记,其形状统一为长方形。长3cm,宽2cm,上端刻“××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字样,中间刻“发票验讫”字样。下端刻验讫戳记编号。发票验讫戳记由各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制作。

  五、加强国税系统发票管理,既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国税机关应当不断健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并应当针对分税制和机构分设后在发票管理工作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