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020号 发表时间:1995/2/2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税务检查证件编制方法,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行文第三条规定办理外,并作如下明确:1、省国税局证件编号,四位为“0000”;省国税局直属分局证件编号,前四位“000l”;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证件编号,前四位“0002”。2、各地、市、州国税局直属单位,在本辖区县(区)行政代码后连续编码。3、国家尚未明确行政区划代码地、市(如广安、巴中等)使用现行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4、各地涉外税务检查证单独编号,其方法同前。
二、发证范围为国税系统赋有征管稽查工作职责的正式人员。
三、1995年3月底前,各地务必将《四川省国家税务系统税务检查证登记表》准确清晰填列一式两份,随同持证人照片各2张(照片背面注明序号、姓名、单位),派专人报送省国税局征管处。按照原四川省税务局川税函发(93)158号通知规定,需使用涉外税务检查证的,应单独填写“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领用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2);亦于3月31日前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过去已申领的涉外税务检查证,在办理新证时,由各地、市、州国税局集中缴回省国税局、凭旧换新。
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系统税务检查证登记表(略)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领用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