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5)029号  发表时间:1995/2/2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的规定,参照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现就我省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未实行工资总部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和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在此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不得扣除。

二、计税工资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