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文号:财税字(1995)017号  发表时间:1995/3/1  有效性:有效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财字第99号文<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申复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的意见,照章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