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035号  发表时间:1995/3/1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成都、重庆市):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的范围,按国税发(94)146号文(川税发[94]142号文转发补充)已明确的地区,以及各地区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认为需要调查的出口货物货源地进行掌握。

二、各地国税局县以上征收机关,在收到省内、外退税机关的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调函后,要组织专人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将查证结果以国家税务总局统;规定格式(加盖县以上税务局公章)函复对方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抄报上一级国税局备案。对调查核实中,发现货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等有问题的,各地、市、州国税局备案外,还应上报。省国税局。

三、关于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调函及回函格式,请各地按本通知所附式样自行印制,并统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