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原税务机关行政行为有关遗留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发(1995)04l号 发表时间:1995/3/24
有效性:有效
自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机构分设后对原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遗留问题如何确定其承办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2号)第五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的规定,你局所请示的问题属地方税务局管辖,请你局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并积极协助做好该案审理工作。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