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5)013号  发表时间:1995/4/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财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2号)《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原未搞承包经营责任制且实行利改税的外贸企业,其1996年度的亏损弥补年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0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