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5)040号  发表时间:1995/4/1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要在对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状况、经营特点、驾驶员运营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利润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含县级制定的征管办法)。

二、各地制定的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在同一征管区域内,要体现公平税负原则,按照(国税发[1995]050号)文件的规定,分别确定其营业额和征收率(或征收额)。

三、对外商投资的出租车经营公司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核定其营业额,并指定该出租车经营公司按月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四、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同出租车管理部门的配合,认真做好出租车驾驶员的税法宣传工作。同时,应落实好代扣代缴责任,使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