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烤烟风险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104号 发表时间:1995/5/3
有效性:有效
黔江地区、宜宾地区、涪陵地区、凉山州、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农工委,烟叶生产办公室:
为搞好四川省烤烟风险基金征收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烤烟风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6]57号)规定,特制定《四川省烤烟风险基金征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烤烟风险基金征收办法
为了扶持我省烤烟生产,增加烤烟生产投入,确保烤烟生产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2)1号、川府发(1994)100号、省烟草领导小组(1995)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6)5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省外烟草企业在我省外调上等烤烟、中等烤烟(包括省外烟厂在我省内建立了烤烟基地的),均应按规定缴纳烤烟风险基金。
第二条烤烟风险基金实行价外征收,标准为每担上等烤烟40元,每担中等烤烟20元。
第三条烤烟风险基金由烤烟产地市、地、州烟草公司或县(市、区)烟草公司等烤烟调出单位直接按第二条标准向省外烟草企业价外收取。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烤烟调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并在次月10日前将代征总额提取1%手续费后的部分及时足额划解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烤烟风险基金过渡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市、地、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调出单位收取标准、凭证使用、资金划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地方税务局开设烤烟风险基金过渡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第四支行东大街分理处;帐号:26116104;户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基金税收管理处。
各烤烟产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在季末次月10日前,将征收的烤烟风险基金直接汇解省地方税务局烤烟风险基金过渡户。上划时,可按实际征收总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用于征收管理方面的开支。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上划省地税局过渡户的同时,应将上划情况表报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按季(季末次月10日前)汇总表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季末次月底前,将征收的烤烟风险基金直接汇解到省烟叶生产办公室烤烟风险基金专户。第五条烤烟风险基金实行先缴后返的办法。省与各市、地、州按6:4比例分配。烤烟风险基金使用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6)57号文规定,用于产地县的烤烟基地建设,扶持生产,抗灾救灾,以丰补欠等。
第六条征收烤烟风险基金使用专用征收凭证,专用征收凭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章印制,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向省地方税务局领取填用。
第七条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五年度烤烟风险基金,烤烟调出单位已收取了的,比照本办法即向所在县地方税务局划解。市、地、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汇解省地方税务局期限最迟不得超过一九九六年六月底。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农工委、省烟叶生产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此前与此文不符的办法,以此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