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072号 发表时间:1995/5/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省国税局从1995年6月开始向各地、市、州国税。局配售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各地印制新版普通发票,应按国税发<1995>048号文第二条规定,同时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及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1997年1月1日前用底纹纸印制的发票与新版普通发票可交替使用。各地应严格控制现行底纹纸印制发票的印量,以减少换版损失。
二、我省国税系统使用全国统一专用水印纸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其发票联票头仍由两行字组成,第一行统一为“四川省××市(地、州)××行业统一(专用)发票”;企业自拟格式发票联票头统一为“四川省××市(地、州) ××企业××发票”,其余不变。
三、新版普通发票只在发票联(除省国税局指定联次外)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国税系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其他联次不再套印发票监制章。
四、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有色荧光油墨,由于具有特殊的防伪功能,因此生产成本较高,请各地做好计划安排,统一向省国税局购领,有关统配价格报经省物价局批准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