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5)060号  发表时间:1995/5/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34号),现予以转发,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可扣除的税费明确如下:并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可扣除的费用是指每次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其允许扣除的费用为八百元;租金收入在四千元以上的,其允许扣除的费用为租金收入的20%。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可扣除的税金和各项支付是指出租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三、《通知》第三条规定可扣除的房屋修缮费用是指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是由本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上述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八百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