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在经济特区之外的外资金融机构适用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5)067号  发表时间:1995/5/10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在经济特区之外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适用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l38号),现予以转发。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就《通知》所称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所涉及的政策法规作一归并,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省经国务院批准可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地区举办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资金融机构经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逐级呈报省国税局批准,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需享受前述第一条、第二行税收优惠的外资金融机构,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总行拨入分行营运资金的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