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税务代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079号 发表时间:1995/5/3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效推动我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促进税收征管改革和税务代理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税发(1995)060文件规定精神,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将全省税务代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国税、地税局共同组成“四川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其职责为,
(一)负责考核认定审批税务师;
(二)负责审批税务代理机构;
(三负责制定税务代理工作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
(四)组织实施税务师资格培训、考试工作;
(五)审定税务代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审委会”由8人组成。其人员为(以姓氏笔划为序):石恩祥、杨德俊、杨书军、杨源波、陈友辉、郑红、柯义样、詹君美;柯义祥、詹君美任主任委员。聘请罗玉麟、陈显昭为“审委会”顾问。
三、“审委会”在省国税、地税两局分别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征管处)负责日常事务。其职责为:
(一)负责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的政策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及税务代理机构审批的复审和办理具体手续工作;
(三)负责税务师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负责税务代理有关表格的印制、发放工作;
(五)负责《税务师资格证书》、《税务师执业证书》、《税务代理许可证》的制发管理工作;
(六)负责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年审工作;
(七)负责税务代理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考核认定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由“审委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部署。经“审委会”考核认定审批的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由省国税、地税两局联合发文公布和核发证书。
五、税务师的培训、由省国税、地税两局联合组织,统一收费标准。培训合格的,由“审委会”颁发有关证书。
六、税务代理的其他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