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083号  发表时间:1995/6/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收文(B95)第01339号“请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精神,现将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精神及时传达给各出口企业。对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出口业务情况,各地要及时报我局,以便与省经委、省外经贸委审核后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