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文号:计投资(1995)742号  发表时间:1995/6/14  有效性:有效
自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税务和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按此规定执行。为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保险公司的建设投资,可以比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规定执行的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