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准备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5)087号  发表时间:1995/6/1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实行一免二抵三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即将下发各地。为切实搞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现就我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前的准备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产品需申请实行抵、退税的,应事先向当地其主管涉外税收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并填写《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一式5份(格式见附件l,该表暂由各地依式样自行印制),同时随表附送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各l份.上述登记资料经当地涉外税收征收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呈报省国税局审批。未经批准登记的企业,税务机关不办理其出口货物进项税金的抵、退税手续。

二、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必须持有海关标有“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退税联),才能办理出口货物的抵、退税手续。企业过去出口货物未取得报关单退税联的,可由当地主管涉外税收征收机关向原报关地海关函洽(函件格式参考附件2),企业凭此介绍函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补办报关单退税联,以备作为出口货物抵、退税凭证。

三、为便于省局掌握情况,合理分配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指标,各地应对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工商登记且已有出口业务的外商企业进行应退税额统计,于7月10日前将上述企业从成立之日至1995年5月底货物的内、外销金额;内、外销货物各自应负担的进项税金金额;内销货物应缴税金金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金金额,一并分户电话报省国税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略)

    2、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介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