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096号 发表时间:1995/6/20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税局(不含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建材产品”,只限于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比例在30%以上(含30%)生产的砖、瓦、砌块三种产品。
二、按《通知》规定,免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在规定的免税期内,生产企业销售属本通知免税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前,凡企业销售的免税产品,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免税;但对销货方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双方重新进行结算的,仍可享受免税。
三、本通知免税货物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按统一规定执行。
以上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