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5)119号  发表时间:1995/6/2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