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5)079号  发表时间:1995/7/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省国税直属征收分局:

为保证我省税务代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和川国税发(1995)079号文确定的原则,将在近期内统一部署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工作,各地应作好准备;按统一要求开展工作。

  二、各地、市、州不成立税务师资格初审委员会,有关工作从行政业务角度开展和进行上下联系。

  三、为认真做好税务师考核认定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工作,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共同决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请各地国税、地税系统按照以下要求抓紧填报有关表格,分别上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一份。

  (一)填表范围

   1、税务师资格人员调查表的填表范围是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并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资格的国税、地税系统在职及离退休干部。

2、机构调查表的填表范围为各地税务咨询(代理)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二)填报方式

1、“税务师资格人员调查表”按国税、地税系统在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分别填报。

   2、各地对“机构调查表”原则上应统一填报。如地税局、国税局拟将其作为代理机构意见不致时可注明,不影响上报。

   3、如一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职称的,只择其一个填报、统计。

  (三)填报时间

   调查表要求填写真实、准确,于7月31日前上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