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119号  发表时间:1995/7/13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转发给你们。酒类产品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收取押金,或包装物作价随产品销售又另收的押金,均应按通知规定征收消费税。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