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120号  发表时间:1995/7/13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由于我局已以川国税函(1995)09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对我省开展此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布置和安排,现仅就有关具体问题的衔接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检查工作应认真按照四川省国税局川国税函发(1995)092号提出的清理检查范围、内容、步骤、重点和方法以及清理检查的要求进行,同时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开展此项工作。

二、按川国税函发(1995)092号文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查面应100%,各地重点检查面不能少于50%;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检查工作应于9月10日前结束,各地要统筹安排好清理检查时间和人员,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清理检查结束后,请各地于9月15日前将清理检查结果及统计报表(川国税函发[1995]092号规定的报表仍按该文件规定的时间上报)报省国税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