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123号 发表时间:1995/7/1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自接通知之日起,即着手组织力量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款情况时行专项检查。并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此次专项检查,各地要写出总结报告,于今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以便省局汇总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