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135号  发表时间:1995/7/2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l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如果企业为其雇员承担所发实物的个人所得税,对该实物核、定的价格应视为不含税价格,征税时应换算成含税价格后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此种计算办法比较复杂,我局将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后再下发具体计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