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136号  发表时间:1995/7/2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过去,由于部分地区未履行报送规程及时上报材料,给我局上报工作造成困难。为便于省局及时了解各地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应严格遵照川税发(1992)353号、川税发(1993)150号、川税函发(1994)13号、川税函发(1994)185号文件所规定的时间,按期将总结材料及案例上报省国税局。为方便各地执行,现将报送时间重申如下:

一、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案例的书面报告,同时填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

二、年度终了后五日内报送税务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

  三、年度终了后五月内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