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5)058号  发表时间:1995/7/27  有效性:有效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