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155号  发表时间:1995/8/2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出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分管局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征税和退税部门共同做好征税与退税两方面的检查工作,认真动员,精心安排,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并及时按要求深入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按《通知》要求,对检查范围内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流通企业进行彻底检查。征税主管部门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填开,贷款支付,进项真实与否和销售出口货物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退税主管部门在对1994年l月以来办理的退税进行复查的基础上,要对从省外流通企业和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报关出口港澳地区的骗税敏感货物和采取委托付款方式结算的出口货物进行重点检查,切实防止出口企业用假报关单,不实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有骗税嫌疑的要坚决收回已退税款,待问题查明后再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问题,各地要有改进措施。

 三、这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与税务机关检查相结合的方式。9月15日前为企业自查阶段;9月16日至30日为税务机关检查阶段。各地应在10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含附表)上报我局。我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在l0月份对重点地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为掌握全省骗税和涉嫌骗税查处情况,各地要单独填报1994年前《出口企业骗税、涉嫌骗税情况统计表》、《供货企业销售出口货物涉嫌骗税情况统计表》。

 附件:税务机关出口货物调函收、复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