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脑发票印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5)136号  发表时间:1995/9/1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关于电脑发票印制管理问题,我省已作出规定《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电脑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函发[1993]164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税系统电脑发票(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向)印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凡我省国税系统负责管理的电脑发票(即供计算机开具的机外普通发票)统一由省国家税务局在指定的电脑发票印制企业印制,未经省国税局指定的电脑票据印制企业一律不得印制电脑发票。

  二、电脑发票的印制,由用票单位根据其业务需要,向县以上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填制“电脑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申请印制发票的标准式样;县级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发票的名称、联次、版面设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等于进行严格审查,签注意见,报地(市、州)国税局审核同意后,由地(市、州)国税局报省国税局发票管理所审批。

 三、经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印制的电脑发票,应由用票单位和承印发票企业共同对发票式样、规格、栏目、内容等问题进行确认,经双方签字认可后由省国税局下达“电脑发票印制通知书(附件二),承印发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国局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四、印制电脑发票所需的“发票监制章”阴片由省国税局发票所提供,承印企业应在发票工印前,指定专人到省国税局办理领用手续。发票印制完毕,承印企业应立即派专人将“发票监制章”阴片以及印制所需翻制的“发票监制章”阳片,一并送交省国税局发票管理所。电脑发票印制企业一律不提擅自留存“发票监制章”阴片和阳片。

 五、电脑发票的印制费用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所直接与承印发票企业结算;地(市、州)国税局在接到省国税局发票管理所的“电脑发票工本管理费结算、审定通知单”(附件三)后,向省国税局发票所购领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电脑发票工本管理费结算、审定通知单”审定的配合价格配售给用票单位。

六、电脑发票实行“先付款后提供”办法,由市(地、州)国税局到省国税局发票所办理提货手续,凭省国税局发票所开具盖章的“电脑发票发货验收通知”(附件四),到指定地点验收提取发票。

附件:1、电脑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略)

  2、电脑发票印制通知书(略)

  3、电脑发票工本管理费结算、审定通知书(略)

 4、电脑发票发货验收通知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