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175号 发表时间:1995/9/1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国税系统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为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国税系统
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报告制度
为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各地、市、州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购领年度计划(附件一),省国税局根据各地计划数组织供应。为了保证有关工作有序进行、正常运转;各地、市、州国税局必须在当年10月31日前向省国税局发票管理所报送下一年度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购领计划。
二、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地填报《由川省国税系统定点印制企业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二),该表每半年向省国税局发票管理所报送一次,上、下半年统计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本年度7月31日前、次年1月31日前。
三、各级国税机关及发票定点印制企业都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购领、发放、保管工作,设置专门帐簿,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生丢失、被盗,应及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省国税局发票所。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发票印制工作加强监制检查,对发票印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