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171号  发表时间:1995/9/1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是指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等免、减优惠政策期满后,其新上的生产项目不得再次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的免、减优惠政策;但是,如企业正处于税法规定的免、减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期间,其新上生产项目应与原有生产项目一并享受有关的免、减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