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多缴税款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5)151号  发表时间:1995/10/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退还的办理手续问题,原四川省税务局已于1994年7月2日以川税函发(1994)18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作了规定。执行以来,由于部份地区报送的企业退税资料不够齐备,给省局的审批工作带来困难。为及时、准确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的退税工作,现将有关报批手续及上报材料的要求明确如下: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川税函发(1994)183号《通知》规定对企业报送的有关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报送省国税局审批的退税资料包括:

  (一)市、地、州国税机关上报省局的关于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退税所属时期的销售净额包括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净额和缴纳增值税的其它业务收入;退税所属时期应抵扣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和实际抵扣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退税所属时期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税金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金以及应退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计算表(代申请表)》一式四份(省国税局审核该表后将返回其中三份给地、市、州税务局)。该表第九栏“原应纳工商统一税及附加”详细的计算过程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三)附有会计师事务质审计报告的退税所属时期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存货表。

(四)退税所属时期增值税、消费税的完税证复印件。

(五)与计算退税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今后凡不按上述要求报送的新增税负退税材料(报告),省局不予审批。各地过去报送的企业退税资料依照上述第二条规定不齐备的,请于1995年12月l0日前予以补齐,以便我局行文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