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5)115号  发表时间:1995/10/1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民检察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暂行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7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川办发[1995]89号)精神,经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和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决定从第四季度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检查的认识。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结合正在开展的“三大检查工作,认真布置,层层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主动向当地党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使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检查内容。(一)个人工资表以外的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承租、承包经营、财产租赁、私人办学、房屋出租、律师收入;(二)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纳税扣缴情况;(三)各级电视台做广告的演职员的纳税情况和广告公司的扣缴情况。对1994年以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发给代扣代缴责任书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去年已经检查的重点单位和重点纳税人进行抽查,对屡教不改和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中方雇员和外籍个人(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及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按照各地已经确定的征管范围,本着谁征管,谁检查的原则,由国、地两家分别组织实施;

  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79号)办理。

三、密切部门配合,严肃查处偷、抗税案件。各级地税、国税部门要与检查机关等政法部门密切联系与配合,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对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的原则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对拒绝或阻扰税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惩处;发现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处理;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税务检察工作,对构成犯罪的偷、抗税行为,要及时受理并报告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和省人民检察院。

四、检查时间。检查分为宣传、自查、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整个检查工作务必于今年12月底以前结束。

  五、总结建制。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作好总结工作,采取有效办法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相应的收入支付制度、代扣代缴制度;纳税卡制度、税款缴纳制度、违章处罚制度等;坚决堵塞偷、逃税漏洞。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写出有分析、有措施、有做法、有建议的书面总结报告,认真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于1996年1月20日前一并报达省国税局、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