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办理民政福利校办企业“先征后退”手续请求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流一函(1995)042号 发表时间:1995/11/3
有效性:有效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泸国税发(1995)209号文《关于如何办理民政福利校办企业“先征后退”手续的请示》收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5月17日以([94]财预字第55号)文规定: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办理。根据此文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7月4日以国税发(1994)l55、156号文下发了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具体管理规定:即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民政福利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填开“收入退归书”将已缴纳的税款返还纳税企业。因此不需汇总报省国税机构核准批复,请你们与当地财政、银行部门衔接并作好解释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