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人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5)172号  发表时间:1995/11/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入)、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9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1995]1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一并贯彻执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