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税务是由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5)221号  发表时间:1995/11/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税发(1994)211号和国税发(1995)060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全省开展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师资格考核审批问题

  (一)关于申报税务师资格人员的条件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均可申报税务师资格: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资格的,

  2、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并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的;

3、已在税务咨询(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曾从事税收业务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的,或者经四川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核合格的;

4、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具有税务师同等学识能力或在税制建设、税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关于税务师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办法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负责,交叉审核签署意见,分别逐级呈报的原则共同做好考核认定税务师资格人员的初审工作,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分别报至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办”,挂靠省国税、地税两局征管处)复审。具体要求是:

1、凡符合规定条件自愿申报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按照管理级次向其所属县(市、区)或市(地、州)或省国税、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四川省税务师资格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的学历、职称、业务工龄、任职等证明材料(以下统称申报材料)。

2、县(市、区)、市(地、州)国税、地税机关对申报人填报的申报材料进行交叉初审,分别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分别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委办”复审。

3、省国税局;地税局“审委办”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交叉复审,提交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后,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符合申报税务师资格条件第1、3项的非税务系统人员,必须参加“审委办”统一组织的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税务师资格。

5、上报“审委办”的所有材料应字迹清楚,内容真实,所附证明材料完备齐全,一式二份。

二、关于执业税务师的申报审批问题

已取得税务师资格,在规定范围内并符合国税发(1995)o60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应提出执业申请,填写《四川省税务师执业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审程序比照税务师资格的报审程序办理。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注册登记,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核发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参加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统一组织的执业培训。

 三、关于税务代理机构的条件及申报审批问题

(一)我省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报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

(三)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报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四)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和设置税务代理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执业税务师,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

2、有15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有固定的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场所。

(五)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部门,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局同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税务代理机构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写明申请理由、基本条件、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等;

2、业务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资信证明,申请设立税务代理部者,还需提供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代理机构章程、合同、协议书;

4、税务代理机构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税务师及从业人员情况;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代理机构的报审程序比照税务师资格报审程序办理。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核发税务代理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审批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是我省开展税务代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各地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初审工作中要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条件推荐机构及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已批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协调,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保证税务代理报审工作的顺利开展。税务系统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三)对初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各地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另文上报“审委办”。

五、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通知实施意见及具体工作事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