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人行货(1995)057号  发表时间:1995/11/10  有效性: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州分行,各市、地、州经委、工商行政管局、国家税务局(重庆不发):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发(1995)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除遵循《通知》规定的条件外,对中、小城市及民族地区的资金、营业场所面积作如下规定:

中等城市金银饰品专营店自有资金不得少于45万元;小城市及民族地区不得少于35万元;小城市及民族地区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自有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其中经营金银饰品业务的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中等城市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小城市及民族地区不得少于35平方米;小城市及民族地区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商场营业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二、各级人民银行对已经批准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清理。

对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各市、地、州人民银行须于九五年十一月底前报省人行换发《金银饰品经营许可证》。省人民银行应将换发后的《许可证》资料分别移送省国税局,以备纳税人重新认定时查对。经省人民银行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单位,凭省人民银行换发的《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理消费重新认定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整顿后符合条件的。按《通知》第一条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批准后,方可营业.

三、金银饰品个体工商户办理代客维修、以旧换新业务,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须在各市、地、州人民银行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于九六年三年前报省分行。经省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金银饰品经营许可证》按年度进行审核换证。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应持新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年审及年度认定的有关手续。

五、各级人民银行应通知辖内的金银饰品生产企业从现在起必须在所生产的饰品上打印工厂代号和成色戳记。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所有金银饰品零售单位进货亦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