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5)185号  发表时间:1995/11/2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进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6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税明电(1995)064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年抵扣比例需调到20%以上和15%以下的地区或企业,各地应于12月15日前上报我局(同时报送申请调整比例企业1993年底欠税情况),以便我局及时审批或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为准确及时地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我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请各地严格按川国税函发(1995)095号通知规定,在次月5日前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三、本《通知》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办法和抵扣比例;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093号)规定执行。